中建新疆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如则***、喀什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01民初1731号 原告:如则***,男,1982年1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住新疆喀什地区。 被告:喀什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人民东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建新疆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滩北路8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如则***与被告喀什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如则***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如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如则***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如则***负担。 审判员 **热木阿不拉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