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01民初1731号
原告:如则***,男,1982年1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住新疆喀什地区。
被告:喀什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人民东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建新疆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滩北路8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如则***与被告喀什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如则***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如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如则***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如则***负担。
审判员 **热木阿不拉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