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9618号
原告:中建新疆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滩北路8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中建新疆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基于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起诉,应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新0104民初960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