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9497号
原告:四川古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74号1层。
法定代表人:罗海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民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古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民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古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古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