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24民初863号
原告:四川浙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3栋3单元8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月19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系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湘电众佳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罗免镇西核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云南曲靖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曲靖市建宁东路延长线瑞和新城45幢第1-4层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富民众佳风电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罗免镇西核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自愿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浙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