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民终55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富民众佳风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555138839H。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罗免镇西核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承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东伟、孙子源,北京允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曲靖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217239610M。住所:云南省曲靖市建宁东路延长线瑞和新城45幢第1-4层9号。
法定代表人:张荣,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新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1428150E。住所:南宁市青秀区广园路16号5栋2单元603室。
法定代表人:徐毅,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湖南高创新能源有限公司(原湘电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5549080888。住所:湘潭市高新区晓塘路9号创新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杨翊,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军,男,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
原审第三人:云南湘电众佳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560053530G。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罗免镇西核村委会。
上诉人富民众佳风电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云南曲靖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新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高创新能源有限公司、陈军及原审第三人云南湘电众佳新能源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0124民初8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富民众佳风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富民众佳风电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该请求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富民众佳风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保 红
审判员 吴 娴
审判员 张 彬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怡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