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通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华通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6执1333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华通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镇河西村门牌号5-118。        
法定代表人:徐会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婷婷,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街2号。        
法定代表人:张爱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作出的(2021)新0106民初14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442,478.4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艾孜买提江阿尔肯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谢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