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同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亳州市宏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安徽阜阳建工集团众城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1602执4369号
申请执行人亳州市宏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阜阳建工集团众城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同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亳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9)亳仲裁字第18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年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阜阳建工集团众城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同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照该生效裁决书偿还申请执行人亳州市宏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128213.46元及租赁物价款888534.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11月2日通过总对总查控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安徽同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764132元,现已扣划至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申请执行人亳州市宏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尚有252615.56元未清偿。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亳仲裁字第18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迎迎 审判员  曹友喜 审判员  颜景雷
书记员  王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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