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同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同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阜阳市祥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颍泉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2民终3402号
上诉人安徽同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颍泉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20)皖1204民初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安徽同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上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同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安徽颍泉牧原农牧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
一、准许安徽同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20)皖1204民初376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安徽同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720元(已减半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4157元,减半收取计为2078.5元,共计7798.5元,由安徽同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 杰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袁理想
法官助理张婷玉 书记员王京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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