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同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德象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怡越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同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602民初654号之一
原告安徽德象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怡越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同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安徽德象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德象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德象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德象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贾秀敏 人民陪审员  丁 洪
书 记 员  张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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