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同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辛来国与***、安徽同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02民初159号之一 原告:辛来国,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同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亳州中药材物流配送中心-中药材电商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辛来国与被告***、安徽同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辛来国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辛来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辛来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41,542元,减半收取20,771元,由原告辛来国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影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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