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同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中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同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602民初7978号
原告:安徽省中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芜湖现代产业园区夏云路以西、茴香路以南、月季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MTGXQ5X。
法定代表人:马向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安徽国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同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亳州中药材物流配送中心中药材电商中心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910830277。
法定代表人:*兴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中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同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安徽省中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省中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雪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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