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15662号
原告:晋江市安海镇德元建材商行,社会团体,92350582MA318D0101,地址:中国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前埔侯厝一里**-2。
被告:厦门市入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社会团体,91350203705471013J,,地址:中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
原告晋江市安海镇德元建材商行与被告厦门市入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当事人。
称,……(概述申请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准许变更当事人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替代作为本案……(写明诉讼地位)参加诉讼,退出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