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入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入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金浤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3民初529号之二 申请人:厦门市入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市金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海翔大道海鸣路506-508号1号楼303室,现住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43号顺承资产2楼。 法定代表人:张杭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厦门市入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市金浤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作出(2020)闽0213民初529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市金浤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357951.94元财产。2020年6月3日,本院作出(2019)闽0213民初529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准予厦门市入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现申请人厦门市入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厦门市金浤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市入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市金浤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厦门市入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撤回起诉,申请人厦门市入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厦门市金浤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厦门市金浤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357951.94元财产的保全(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代书记员( **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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