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3民初529号
申请人:厦门市入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市金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海翔大道海鸣路506-508号1号楼303室,现住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43号顺承资产2楼。
法定代表人:张杭彬。
申请人厦门市入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市金浤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厦门市入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市金浤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7357951.94元的财物。厦门市入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市入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市金浤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357951.94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厦门市入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代书记员( **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