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3民初529号之一
原告:厦门市入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金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海翔大道海鸣路506-508号1号楼303室,现住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43号顺承资产2楼。
法定代表人:张杭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市入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金浤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厦门市入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入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厦门市入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市入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代书记员( **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