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入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入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鸿圣信息科技(厦门)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思执行字第1992-2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入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鸿圣信息科技(厦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望海路43号401、501、6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入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鸿圣信息科技(厦门)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冻结了被执行人鸿圣信息科技(厦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账号为351001048888955)以及兴业银行账户(账号为129400100100099104)内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鸿圣信息科技(厦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账号为35×××55)以及兴业银行账户(账号为12×××04)内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罗彬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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