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兵0202财保7号
申请人:***电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易仑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负责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为5105********,在成都银行账户为1001********,被申请人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名下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国际商务服务片区支行银行账户为9550********内的存款3259916.66元。申请人***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510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1001********成都银行、被申请人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名下账户9550********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国际商务服务片区支行银行内的存款,合计3259916.6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电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