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渝0102行审340号
申请执行人丰都县水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0008686406R,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新湾路。
法定代表人高和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丰都县水务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丰都县丰平船舶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681494498E,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丁庄村***6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丰都县水务局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丰都县丰平船舶投资有限公司水务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丰都县水务局认定被执行人在于2016年10月份在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数控切割标准厂房(***),占用河道面积379平方米。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无关的房屋”的规定,依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条规定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应受处罚。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丰都水罚先告字〔2018〕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提出听证申请。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丰都水罚听通字〔2018〕1号《听证通知书》,并于2018年3月27日组织听证。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9日作出丰都水罚决字〔2018〕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限于2018年4月30日前清除数控切割标准厂房(***);二、处2万元罚款。2018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被执行人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2018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了丰都水催字〔2018〕11号《催告通知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因此,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丰都水罚决字〔2018〕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清除被申请人数控切割标准厂房(***);罚款2万元。
申请执行人提供了丰都县丰平船舶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田爱国的调查笔录、现场照片、地形图测量技术报告、2016-2017年丰都县疑似新增违法建筑遥感监测图集,2016-2017年丰都县疑似新增违法建筑外调图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通知书及相应的送达回证及送达照片等证据材料证明以上事实。
本院认为,根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统一管理工作。丰都县水务局是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实施监督管理的职权。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无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丰都水罚决字〔2018〕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即:一、清除数控切割标准厂房(***);二、罚款2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姣
审判员*芸
审判员*彬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