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丰平船舶投资有限公司

丰都县丰平船舶投资有限公司与代朝礼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3民终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丰都县丰平船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丁庄村***6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681494498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国,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4年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
上诉人丰都县丰平船舶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0民初3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丰都县丰平船舶投资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案件受理费减免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丰都县丰平船舶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王利
审判员周扬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