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1552号
原告:太山春(重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四村20号1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8P3W6Y。
法定代表人:伍忠民,执行董事。
被告:丰都县丰平船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名山街道镇江组团B01-01、B02-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681494498E。
法定代表人:江岚,执行董事。
原告太山春(重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山春公司)诉被告丰都县丰平船舶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太山春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邮寄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山春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太山春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山春(重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21.24元,减半收取计4260.62元,由原告太山春(重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浚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余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