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92民初5482号
原告:重庆市明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29号渝州交易城B区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15141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丰都县丰平船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名山街道镇江组团B01-01,B02-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681494498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市明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丰都县丰平船舶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明云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明云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明云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2.84元,减半收取计1256.42元,由原告重庆市明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姜 黎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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