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亨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好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02民初975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亨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原临沂亨真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颐兴园A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市好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南坊街道银河湾15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闫中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亨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真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好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宜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亨真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次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9759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了被申请人好宜居公司在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坊支行帐户为9160116024342050004339的存款(应冻结22万元,已冻结744.03元)和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沂州支行帐户为37×××04的存款(应冻结22万元,已冻结21303.43元)。亨真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3民终4012号民事调解书和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9759号民事判决书,主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被申请人好宜居公司已履行完毕偿付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沂市好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坊支行帐户为9160116024342050004339的存款和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沂州支行帐户为37×××04的存款共计22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