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亨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临亚装饰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02财保12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亨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颐兴园A号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098054049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临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2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13993973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亨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20)鲁1302财保1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山东临亚装饰有限公司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账户91×××74的银行存款(应冻结20万元,已冻结10401.66元),冻结了山东临亚装饰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15×××77的银行存款(应冻结20万元,已冻结54278.92元),冻结了山东临亚装饰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北支行账户37×××51的银行存款(应冻结20万元,已冻结84698.69元)。2020年2月17日,山东亨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本院作出的(2020)鲁1302民初1479号民事裁定书,主张主张其已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山东临亚装饰有限公司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账户91×××7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15×××7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北支行账户37×××51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马超
审判员***
审判员*红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付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