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佛城法执字第173号-2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金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注册号4406812000591.
法定代表人区振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8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关于佛山市顺德区金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佛城法民三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佛山市顺德区金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5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3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814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澜石街道石头村后二村民小组松江大路3号及佛山市禅城区澜石街道石头村前街村民小组市头五巷9号的房产,上述房产均为村屋,暂不宜处理。除此外,被执行人经向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新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新财产线索,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17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永嘉
审判员 陈文戈
审判员 秦绪刚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谭进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