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4民初1167号
原告:**,男,199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
被告: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邦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铭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80号。
法定代表人:安俊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马玉杰,男,1993年4月13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
原告**与被告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铭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玉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全部工程款本金为由,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史晨铧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宗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