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执1626号
申请执行人:***。
被告:铭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俊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铭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2民初396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112执1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韩 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严 平
书记员苏敏
打印人:苏敏校对人:严平送达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