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南建设有限公司

濂溪区复兴钢管扣件租赁站与浙江华南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02民初1116号
原告:濂溪区复兴钢管扣件租赁站,住所地:九江市濂溪区金鑫路**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02MA377FBLX6。
经营者:王维良,男。
被告:浙江**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长安镇老庄村景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1467726445。
法定代表人:周瑞仙,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濂溪区复兴钢管扣件租赁站诉被告浙江**南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后,审理中因被告浙江**南建设有限公司住址错误不详,原告又不能更改补充,经法院释明后,原告仍未能提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濂溪区复兴钢管扣件租赁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方晶晶
人民陪审员  陈尚腾
人民陪审员  单碧桃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余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