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南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浙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华南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2执24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浙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江城路887号2208室,组织机构代码:765455867。

法定代表人黄帅。

被执行人浙**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长安镇老庄村景苑一区189号,组织机构代码:146772644。

法定代表人周瑞仙。

申请执行人杭州浙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南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2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浙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确认为:被执行人浙**南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浙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0元,并在支付暂计至2019年5月14日的违约金为23333.33元(以后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还保证金的基数,按年化24%计算,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2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38元,申请执行费3470.5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浙**南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南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南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无房产、车辆登记,无有价证券。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南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南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已委托公安机关对其实施布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南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浙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南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02执246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赵丹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洪莹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