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赣0403执8号之一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对被执行人浙江华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证券、房产、车辆以及公积金、股息红利、收益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海宁长安支行有20464.92元存款,已被另案冻结,本院已依法采取轮候冻结措施;被执行人持有浙江上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MA2CG26N0P)100%股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同时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款194448.12元,承担执行费2816.72元,截至2019年6月17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94448.12元及执行费。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东旭
审判员 徐金华
审判员 黎 鹏
书记员 曾钰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