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南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浙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浙江华南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2民初1517号
原告:杭州浙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江城路****。
法定代表人:黄帅。
被告:浙江华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长安镇老庄村景苑****v>
法定代表人:周瑞仙。
委托诉讼代理人:竺修远,浙江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浙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华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建设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浙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帅、被告华南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竺修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2.被告归还原告支付的保证金200000元及违约金20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同意在杭州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将被告名下的建筑企业资质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分立到新设立的子公司名下,分立成功后被告将子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原告。2018年11月20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20万元保证金转入被告指定账户。当日被告负责人陈光华配合原告办理了被告全资子公司的申请设立,原告顺利获得被告全资子公司浙江上南建设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办理资质分立事宜,但被告负责人陈光华以各种理由推诿不提供相关手续。2019年2月18日,原告经查询发现被告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违反了合同约定。综上,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答辩认为:已经配合原告设立了子公司,且并未推诿办理资质分立的事宜。目前正在积极与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沟通处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事宜,积极排除合同履行阻却事宜,但需要合理的时间,认为本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11月2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将子公司浙江上南建设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以人民币220万元协议转让给乙方,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乙方所在地成立由甲方公司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将甲方公司名下资质分立到子公司名下,在建设厅主管部门同意公告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分立成功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配合乙方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等手续。办理资质分立手续时,甲方所在地主管部分的分立手续由甲方负责完成,乙方协助整理材料。在办理资质分立期间,甲方承诺不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在本合同签订后,因甲方不配合原因,造成资质分立、股权转让变更等手续不能完成,则属甲方违约,甲方须向乙方双倍返还已付给甲方的20万元人民币,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日,被告在杭州成立了全资子公司浙江上南建设有限公司。2018年11月21日,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的20万元保证金。
另查明,被告于2019年2月18日被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再查明,原告法定代表人黄帅就案涉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一直通过微信与被告负责人陈光华联系,自2018年12月12日后,黄帅通过微信多次催促陈光华履行合同无果。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华南建设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并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于2018年11月20日设立全资子公司浙江上南建设有限公司后,应负责完成被告所在地主管部门的资质分立手续,且承诺在办理资质分立期间不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告于2019年2月18日被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严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且被告也未举证证明其在合同签订后及时的履行资质分立的相关义务,故本院认为系因被告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原告有权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保证金200000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000元违约金的主张,本院认为明显过高,基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及被告的过错程度,本院依法酌定暂计至2019年5月14日的违约金为23333.33元,此后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还保证金为基数,按年化24%计算,违约金总额不超过20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杭州浙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华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浙江华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浙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200000元,并支付暂计至2019年5月14日的违约金为23333.33元(此后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还保证金为基数,按年化24%计算,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200000元);
三、驳回原告杭州浙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杭州浙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612元,由被告浙江华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038元。
原告杭州浙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华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清亮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俞爱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