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赣0403民初3228号
原告九江顺泰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华南建设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九江顺泰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浙江华南建设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九江顺泰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63元,退回原告九江顺泰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犁雪
书记员 汤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