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冀09执299号
本院在执行献县冀星建材租赁站与浙江华南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依据为德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德仲裁字(2014)第64号裁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案被执行人浙江华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内,且权利人献县冀星建材租赁站未提供被执行人浙江华南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献县冀星建材租赁站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
审判长 李国忠
审判员 吴国震
审判员 王 欢
书记员 王月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