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81民初2946号之一
原告:***,男,195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沨沨,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华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14677264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海宁市科***能集热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工业园区***北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69388716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峻***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浙江华南建设有限公司、海宁市科***能集热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2018年5月17日,原、被告申请和解至2018年7月17日。原告***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