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南建设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09)嘉海初字第1681

原告:海宁长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长安镇德丰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万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长安镇修川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098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海宁长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万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30684.48元及违约金19602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万豪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海宁长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93300元。此款,由被告于2009年9月底前付50000元,2009年10月底前付43300元。如被告不按期履行,原告有权按总额就未付款申请一并执行。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65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20元,合计2973元,由被告浙江万豪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沈甫源

二○○九

 

                          书 记 员   祝园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