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安财保西安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某某、西安沣东新城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2772号
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西安沣东新城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等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其余2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