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铜锣湾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广申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受理后,原告绵阳铜锣湾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绵阳铜锣湾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周坚******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