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科广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应立富诉上海广申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民终62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应立富,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广申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上诉人应立富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7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应立富以其与被上诉人上海广申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应立富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应立富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634.50元由应立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单珏
代理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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