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科广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应立富诉上海广申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9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应立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广申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应立富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75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是因保证合同引发的纠纷,系争保证合同是设计合同的从合同,故本案应由案外人***所在地或工程施工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审证据材料,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林 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