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科广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广申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富茂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703执343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广申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518号5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富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上海广申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川0703民初101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上海广申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富茂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川0703执3431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