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水润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中水润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11民初1364号
原告:贵州中水润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双创孵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男,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
原告贵州中水润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贵州中水润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中水润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贵州中水润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魏彩霞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