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航天瑞莱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正北减速电机有限公司与天津航天瑞莱科技有限公司、天津航天瑞莱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102民初21004号 原告北京正北减速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源寺西里3号楼5**5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航天瑞莱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15号7号一层A。 负责人***。 被告天津航天瑞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西区中北三街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正北减速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北减速公司)与被告天津航天瑞莱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航天瑞莱北京分公司)、被告天津航天瑞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瑞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航天瑞莱北京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航天瑞莱北京分公司认为,本案所诉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航天瑞莱北京分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15号7号一层A,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因此本案应该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航天瑞莱北京分公司申请将此案移送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所诉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正北减速公司提交的航天瑞莱北京分公司(需方)与正北减速公司(供方)签订的《销售协议》中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供方所属地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费、诉讼费及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需方承担)”,合同中供方即正北减速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法源寺西里3号楼5**501,属于本院辖区范围,本院依法对此案具有管辖权。航天瑞莱北京分公司所提管辖异议显属不当,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航天瑞莱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70元。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