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盐城高新区盐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某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执209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高新区盐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F)。
法定代表人:唐书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高翠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盐城高新区盐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民初61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2)苏0903执2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文峰
审判员  王兆华
审判员  陶永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