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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盐都区医疗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某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903民初4210号 原告:盐城市盐都区医疗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学****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学富镇工业集中区开创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盐城市盐都区医疗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诉被告江苏***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投资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江苏***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3089749.82元及利息(自2021年7月2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3089749.8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因被告未能偿还案外人盐城市盐都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之债务,担保公司起诉被告及原告等担保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91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及其他担保人未能按该判决书履行义务,担保公司要求原告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为被告代偿了319万元,后经核对原告代偿义务应为3089749.82元,现原告以实际代偿金额向被告主***。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担保公司支付了代偿款,故被告应该承担自该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被告江苏***辩称: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金额均无异议。 原告投资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2020)苏0991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书、收款收据、汇款凭证等证据,江苏***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投资公司提交的证据经审查均予以认定,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根据双方的陈述及投资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8月19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担保公司诉江苏***、投资公司等七名被告追偿权纠纷案,该院经审理作出(2020)苏0991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江苏***归还担保公司2956576.53元及利息(以2956576.53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江苏***支付担保公司逾期担保费12172.36元。三、江苏***支付担保公司违约金(以2956576.53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7.50375%计算)。四、上述第一项利息及笫三项违约金总额以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五、江苏***支付担保公司律师费33108元。六、投资公司、**1、***、**、**2、**对江苏***上述第一、二、四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享有追偿权。七、驳回担保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991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江苏***未能按照该判决书自觉履行还款义务。担保公司要求投资公司履行保证责任,投资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担保公司代偿319万元。因投资公司仅对(2020)苏0991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书中江苏***应承担的部分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投资公司与担保公司确认,投资公司应承担保证债务3089749.82元。 嗣后,投资公司向江苏***追偿代偿款未果,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2021年7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别3.85%。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991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于民法典施行之前,但履行期限均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投资公司于2021年7月方履行保证义务,故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2020)苏0991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投资公司对江苏***部分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投资公司在保证范围内履行保证义务后,向债务人江苏***追偿,于法有据。投资公司已经履行保证债务为3089749.82元,经审查,投资公司追偿范围未超出(2020)苏0991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江苏***对投资公司代偿的事实及代偿金额亦无异议,故本院对投资公司向江苏***追偿金额予以确认。 投资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向江苏***追偿但江苏***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投资公司据此要求江苏***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违约责任,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投资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江苏***追偿,并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要求江苏***承担违约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盐城市盐都区医疗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3089749.82元及利息(自2021年7月26日起至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按照年利率3.8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18元,减半收取15759元,由被告江苏***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帆 附录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