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执18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8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江苏***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3民初39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2022)苏09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受理申请人无锡市蔚联钢铁有限公司、盐城市明盛建材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江苏***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本案由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2)苏0903执18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