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执18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4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江苏***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纠纷一案,盐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2年3月15日作出的盐劳人仲案字[2022]第16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仲裁调解内容:1、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7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等各项劳动保障费用合计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Y53000.00),其中2022年4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贰万元整,其余部分于2022年5月31日前支付完毕。3、双方相互配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7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7月1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江苏***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有位于盐城市盐都区学富镇工业集中区***路12号[产权证号:苏(2017)盐城市不动产权第0079853号]、学富镇时***会三组1幢[产权证号:苏(2017)盐城市不动产权第0079854号]、学富镇时***会三组2幢[产权证号:苏(2017)盐城市不动产权第0079849号]、亭湖区新白马纺织服装批发市场6幢1165室[产权证号:苏(2021)盐城市不动产权第0142127号]的不动产,该不动产由本院(2019)苏0903民初2957号案件首封,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上述不动产进行了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为2022年9月16日起至2025年9月15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2、**被执行人江苏***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有苏J×××**号、苏J×××**号车辆,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该车辆(2024年9月21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2022年9月5日,通过对被执行人住所地、主要财产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9月1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2022年9月23日,因被执行人江苏***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本案执行标的为53000元及执行费,已执行到位0元,执行标的及本案执行费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江苏***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盐城市盐都区学富镇工业集中区***路12号、学富镇时***会三组1幢、学富镇时***会三组2幢、亭湖区新白马纺织服装批发市场6幢1165室的不动产进行了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暂不便处置。对被执行人江苏***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苏J×××**号、苏J×××**号车辆依法进行了查封,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盐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盐劳人仲案字[2022]第169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果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