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执86号
申请执行人:浙***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浙***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浙***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3民初5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2)苏0903执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