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4236号
原告: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金昌路1858号1幢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31236518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三双公路1021号12幢J1239室(上海津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并于2022年6月21日向原告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胡 畔
书 记 员 雷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