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3民初2075号
原告:任来根,男,1957年0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
被告:河南至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南海路与茂名路交叉口西20米路***花城17幢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55UUC7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任来根与被告河南至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并定于2022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任来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到庭被告河南至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任来根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任来根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