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3民初1764号
原告:任来根,男,1957年0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
被告:河南至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南海路与茂名路交叉口西20米路***花城17幢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55UUC7Y。
法定代表人:***。
原告任来根与被告河南至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任来根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预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任来根撤回起诉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