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维肯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瑞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6民初15318号
原告:四川维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三路58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萍,四川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瑞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科南路25号1栋10楼3号。
法定代表人:李淘。
原告四川维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瑞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四川维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院立案后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维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